合同工期没做满离职有补偿吗
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,需避开以下错误操作,以免权益受损:
1、擅自离职:劳动者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(试用期提前三日),用人单位或因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”要求赔偿。
2、忽视证据:因用人单位过错离职时,未留存工资未付、社保未缴等证据,后续主张经济补偿将缺乏依据。
3、主动提交自愿离职申请且未注明原因:若未注明因用人单位过错离职,可能被视为主动辞职,无法获得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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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无法获经济补偿:若劳动者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(如仅因“工作不适合”个人原因辞职),则无经济补偿。
2、被要求赔偿损失:若未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离职,给单位造成损失(如项目延误),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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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的;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;(四)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致使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”
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:(一)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……”。
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主动离职,根据第四十六条,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。例如,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未到期合同,即可获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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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而言,劳动者主动辞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,无补偿;但存在特定情形时,可主张经济补偿:
-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(如未提供必要防护用品,使劳动者在危险环境工作);
-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(如长期拖欠工资且经催讨仍不支付);
- 未依法缴纳社保费(如自用工起一直未缴纳);
-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(如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);
- 用人单位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合同(如隐瞒岗位真实劳动强度诱骗签约)。
符合上述情形的,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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